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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2010年农产品现代流通试点建设项目验收及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验收程序
  (一)企业自验: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进行专业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凡有规定要求相关部门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相关部门出具),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后,按照项目原申报渠道向各试点城市及辐射区项目所在地经贸委(商务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和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申请;
  (二)各地验收:各有关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财政局受理申请后,会同有关专家组织项目验收,形成验收结论(包括“通过”、“整改后再验收”和“不通过”三种),同时出具验收报告(包括:项目综述、验收形式、成员组成、时间、项目功能效果、验收结论或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并对项目建成后预期效益进行客观评价。评价包括:预期经济效益(预计新增年销售额、出口额、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等)和社会效益(预计新增覆盖农户数、带动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稳定农产品销售价格,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等)。
  (三)自治区复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将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各市上报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建设内容与核准备案内容是否一致,评估项目工程造价是否合理,审查项目实际投资是否真实及帐务处理是否规范,以及检查各地验收组织工作是否规范等情况,并对各地验收合格的项目组织实地抽查。
  五、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参照国家“双百市场工程”、“农超对接”项目建设标准及验收规范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具体依据为:
  1、《商务部关于印发2006年度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建设标准与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发[2006]511号);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双百市场工程”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的通知》(商建字[2009]88号); 3、《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286号)所附鲜活农产品冷链系统、农产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及标准;4、相关专业技术标准。
  六、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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