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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外经贸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申请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外经贸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申请工作的通知
(浙商务办发财〔2010〕47号)


省各外经贸企业:
  国务院已批准将浙江省纳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省的范围。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利于进一步拓宽我省的外贸发展空间,保持外贸稳定增长;有利于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企业在对外贸易中有效规避汇率风险,加快结算速度,降低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切实做好省级外经贸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试点申请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省政府有关意见,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企业条件
  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试点企业管理制度。试点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省依法注册成立并获得进出口资格的企业法人。
  2.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务、海关、国税和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1年内没有走私违规情事、海关B类及以上企业,资信较好,内部管理规范。
  3.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且未发生欠税;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2年以上,且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规范,能按税务机关要求保管出口退税档案资料;近2年未发现企业从事“四自三不见”等不规范业务;近2年未发生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近2年未发现虚开发票(含农产品收购发票)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等问题;评审期间未涉及有关税务违法案件检查。
  4.2009年有出口实绩和出口收汇行为。
  5.企业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需求,自愿参与试点。
  二、试点申请工作安排
  出口试点企业的申请工作分批进行。第一批申请的省级企业须符合上述标准且2009年度出口收汇额在200万美元以上,填写《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申请表》(详见附件),于7月15日之前报省商务厅财务处(联系人:金晶,电话0571-87051738);第二批开始,符合标准的,及时填写申请表并报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将严格按照试点企业条件第3条逐项对申请试点企业加以评审。省商务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在征求省财政厅、杭州海关、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等部门的意见后,将出口试点企业名单上报省政府。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请各单位认真对照试点企业条件,准确及时地报送申请表,并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促进我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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