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规定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或未参加2011年酒类批发资质检查评估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具备批发资质而从事酒类批发的,或者持有批发许可证却存在制假售假、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的企业,要按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严肃处理,并做好违规记录,及时上报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二)严格落实酒类零售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要全面开展对酒类零售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内容:
1.酒类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
2.已办理备案登记证的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等情况。
对未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通过专项整治,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基础工作,全面掌握酒类经营者从业人员、经营类型等基本情况,并将备案登记信息按《关于做好2011年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新商酒函〔2011〕2号)要求,上传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信息系统。
(三)进一步推进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要全面检查《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使用情况。检查内容:
1.酒类批发经营者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开具《随附单》。
2.酒类零售经营者购进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随附单》。
3.酒类经营者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的行为。
4.酒类经营者填写《随附单》是否真实。
5.酒类经营者是否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
对未按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无《随附单》的酒类商品,严禁上市销售。
(四)规范酒类流通秩序。要以检查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备案登记证、《随附单》等为切入点,规范酒类流通秩序。要认真处理咨询和投诉,及时收集、分析和排查案件线索,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加强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管理。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以及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好典型。要加强酒类经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大力宣传和报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规范企业,增强酒类经营者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从合法、正规的渠道购进酒类商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酒类流入市场。要发挥酒类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酒类行业自律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