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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在气体充装过程中不使用汽化装置,也没有物质形态变化的。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负责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上述规定以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救援人员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的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提供达标证书复制件。

  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企业对其提供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条 市行政许可大厅安全监管局窗口工作人员接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接收申请材料时,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并登记,当场填写《申请材料登记表》(见附件),由报送和接收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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