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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无线电台执照注销手续、交回无线电台执照或者不及时拆除无线电台(站)的天线、电缆及其他附属设施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经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改变已核准的技术参数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可以依法吊销,并可依法收回由本省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变更无线电台执照核定的项目或者伪造、涂改、转让、质押、出借无线电台执照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规定,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而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经检测不符合相关标准而不采取措施自行整改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有无线电台执照的可以依法吊销,并可依法收回由本省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擅自将无线电频率使用权转让、出租、变相出租或者以入股的形式参与经营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可依法收回由本省指配的无线电频率。

  设置、使用渔业船舶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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