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符合转业条件的复员士官。
第四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自谋职业补助金,每人按茂名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发放。
(二)转业士官每人按茂名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80%发放。
(三)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在按以上基数发给补助金外,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加茂名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地方财政支付为主,其他支付形式为辅的多渠道多形式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保障机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所需资金,原则上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接收单位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可以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办法,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履行安置责任和义务。接收单位在接到政府分配任务后15天内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后,须在一个月内按茂名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50%向退伍安置部门缴交退役士兵安置转移金。既不完成安置任务又不缴交安置转移金,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由财政部门从该单位划拨经费中扣除;属企业单位的(包括中央、省垂直管理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同意接收但又不安排上岗的,接收单位应在接到安置部门发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安排上岗。否则,按拒绝接收又不缴交安置转移金处理。
建立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财政专户,由财政局统一管理,使用方案由民政部门制定交财政局审核。各单位缴纳的安置转移金纳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六条 安置对象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后,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
第七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在待安置期间,本人向接收安置地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填写《广东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与安置部门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
(二)凭安置部门开具的领款通知书、自谋职业协议书到指定地点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