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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2011修订)

  (三)凭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其所在镇(街道)有关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街道)党、团组织接收管理。
  第八条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九条 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优惠。
  (一)加强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安置地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培训工作作为安置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安置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利用现有相关学校和培训机构,对城镇退役士兵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二)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三)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通过公开招考进入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不子收回,但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险登记接续手续,并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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