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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委托代征部门代收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申报资料。
  缴纳义务人可以在向代征部门提交地方税收缴纳申报资料或其他材料的同时提交价格调节基金缴纳申报资料。代征部门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代收的申报资料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缴纳申报资料于每月20日前对上月价格调节基金应缴数额进行汇总,并将汇总的价格调节基金电子应征数据,通过联网或报盘方式传送代征部门,同时以纸质件形式,送交代征部门。
  第十一条 缴纳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不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资料核定其应缴纳数额。
  第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县(市)代征部门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部门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茂名市区(含茂南区和茂港区)代征部门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应及时足额解缴到市财政部门设立的价格调节基金专户。
  价格、财政、代征部门应做好对账工作。
  第十三条 代征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月价格调节基金实际征收数额,编制价格调节基金实收情况月度报表送交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多征错征的价格调节基金,由缴纳义务人填写基金入户退还书,并附缴费凭证等代征部门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向代征部门提出申请,由代征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交财政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遭受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茂名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申请减缴、免缴或者缓缴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减缴、免缴或者缓缴申请起始日期30天前,向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其中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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