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开展违规民间融资担保业务,出现挤兑的高风险担保机构,派驻调查组,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约谈公司法人代表和高管人员,进行告诫谈话,宣讲政策法规。掌握公司法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或出资人、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等有关信息。二是稳定集资参与者情绪,指导担保公司统计集资参与者情况,确定集资参与者代表,要求担保公司与集资参与者建立沟通渠道,形成有效沟通机制。三是要求担保公司向集资参与者说明资金去向,出示资产证明,通过沟通协商,制定还款兑付方案。四是监督担保公司履行经集资参与者认可的还款兑付方案,尽最大可能通过沟通协商,及时化解风险。
(4)在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的前提下,对不积极配合市政府各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组调查稳控,甚至携款外逃、违法开展民间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涉嫌非法集资、达到立案标准的,经报请市政府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同时,检、法部门提前介入,准确把握法律界限,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县(市、区)派驻工作组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稳控工作。
(5)对有违规民间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业务,清理消化账务;经过整顿、辅导仍达不到条件的,退出担保行业,重新确定经营范围;对个别资不抵债的担保机构,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稳妥处置善后。有违规民间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所有股东不得分配担保机构财产,确保群众合法权益。
(6)对违规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依规进行清理并终止业务,其债权债务和担保责任由其法人公司承担。
(7)登记集资参与者的基本情况。统计集资参与者的真实身份、合同信息、收付款凭证等详细情况。针对集资参与者的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置。
3.及时处置、防控突发事件对担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者挤兑、堵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等突发事件,所在辖区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上报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迅速组织人员,1小时内到达现场,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进行处置,2小时内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要建立24小时值班、“4包1”信访制度、案情日报、周通报等工作制度,全力推进调查处置工作。
(三)巩固成果、建章立制在巩固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完善担保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担保行业发展情况,研究解决信用担保行业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担保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落实担保资本金托管制度,确保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的真实性和充足性;建立完善担保业务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明确监管责任,督促引导担保机构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增强风险控制;鼓励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壮大资本金,提高担保能力,支持担保机构开展联保互助经营,预防和分散经营风险,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四、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