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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试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试行办法》业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十届5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法制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茂名市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
出庭应诉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市范围内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关。
  (三)市、县(市、区)政府或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是指主持该行政机关全面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应加强对本级政府各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高度重视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第七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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