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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投促委、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六)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七)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称为私营企业。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私营合伙企业。

  (八)私营独资企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九)私营合伙企业: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十)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其他内资企业: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十三)个体户:是指公民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十四)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规定,各自提供资金、实物和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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