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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投促委、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我市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统计局负责牵头收集相关部门的民营统计资料,各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统计局:负责按月收集、整理、提供地区固定资产民间投资额,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工业总产值资料;按季度向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营办)提供江苏省《民营经济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有关民营经济发展情况。

  (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按月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和分区县、国家级开发园区民营经济新增注册资本(金)、民营经济注册资本(金)总额、新登记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户数以及注册资本(金)绝对额和增长速度资料;按月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民营企业集团户数和注册资本(金)分别在1亿元以上、1000万元-1亿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民营企业户数;按季提供当期吊销、注销的民营企业户数;按半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吸纳从业人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总数;按行业分类提供新登记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行业户数;按年度提供民营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江苏著名商标”有关情况。

  (三)市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按月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分税种民营经济税收收入、占本地区税收总额的比重资料;负责按月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分区县和国家级开发园区民营经济税收收入、占各地区税收总额的比重资料;负责按季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税收超千万元和超亿元民营企业情况。

  (四)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每半年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已建成和在建文化产业园区发展情况,民营企业投资为主的园区比重、民营企业占园区内企业的比重等资料。

  (五)市发改委:负责按季度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民营企业参与我市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六)市经信委:负责按季度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全市特色产业群发展情况、民营企业比重资料;负责按季度提供全市民营软件企业发展情况、民营软件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民营经济新兴产业发展情况及其占行业和全市比重资料;负责按季度提供全市新认定的成长型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情况、中小民营企业发展情况。

  (七)市投促委:负责按季度向市民营办和市统计局提供民营企业境外投资项目数和投资额、全市民营企业实际利用外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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