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不属于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
第十三条 市质监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质监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初步确定本年度资助的项目名单和金额,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资助项目,由市质监、财政部门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帐核算。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单位或个人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由市质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全额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发布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批准发布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标准。
联盟标准是指行业协会或企业联盟制定发布并经质监部门备案的标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表
惠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经费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