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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5.2救援物资储备

  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卫生防疫药品和其他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救援物资由水利、交通、经信、商务、通信、建设、卫生、电力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5.3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综合利用城镇社区服务物设施、广场和农村村委会办公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中小学校等现有设施,采取确认、修缮、新建等方式,建设城乡避难场所,合理储备相应的生活类救灾物资。

  6 应急救助行动

  6.1转移安置和组织

  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在农村一般由县或乡级政府组织实施,在城市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安置地点应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专家意见后妥善实施。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临时帐篷等。由政府发布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区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做好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如火灾、疫病等。必要时,可利用应急避难场所临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6.2 灾情搜集和报告

  灾情发生后,县、乡(镇)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核查统计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州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对灾情进行统计和核实,并及时报告州政府。必要时,由州政府成立灾情调查工作组,负责灾害损失调查和核查。

  6.3 紧急救援行动

  6.3.1协调军队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

  6.3.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6.3.3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对毁坏的设施、道路和线路进行抢修,气象部门提供气象信息和气象服务。

  6.3.4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可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事后由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经费和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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