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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阿坝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6.3.5救灾捐赠的组织。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布或利用新闻媒介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州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和发放工作。州级重点接收省和其它省、市、州、区(县)和境外捐赠,州内各县之间捐赠由捐赠方直接捐给受赠方。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1.1县级民政部门调查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临时生活救助人口台账。

  7.1.2州民政局会同州级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根据各县人民政府向州政府要求临时生活救助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下拨自然灾害临时生活救助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4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助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助粮和救济金。

  7.1.5向社会通报各县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救助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7.1.6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7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 灾后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应急办、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州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州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

  7.2.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各县灾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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