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应急信息和自然灾害损失报送的通知
(阿府办函〔2011〕97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2010年3月17日,我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阿府办函〔2011〕49号),要求“凡需向州政府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县、乡(镇)政府和涉及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州政府应急办电话报告事件概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但是,进入汛期以来,个别县在应急信息报送和自然灾害损失报送上出现了信息迟报、损失填报随意性的现象。为进一步做好汛期应急信息报送和自然灾害损失科学填报工作,再作如下重申。
一、严格执行日报制度。各县政府要按照“有事报信息,无事报平安”的原则,坚持每日定时向州政府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或平安信息。凡发生了需要上报的突发事件而报平安的,经查实,一律视为漏报或瞒报。
二、严格执行现场报送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乡(镇)政府领导必须按规定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靠前指挥,控制事态,妥善处置;县政府应急办要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应急办动态报告信息。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总结和报告处置结果。
三、规范报送自然灾害统计表。各县政府要做好本县自然灾害灾情综合统计工作,民政、农业、水务、畜牧兽医、交通运输、城乡建设住房、国土资源、经济商务、林业、旅游等部门是自然灾害损失审核的责任部门,在快速组织救灾的同时,应当科学核定受灾损失,县政府应急办上报的灾情数据应当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同意。州民政、农业、水务、畜牧兽医、交通运输、城乡建设住房、国土资源、经信委、林业、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行业做好相关灾情数据的核实工作。灾情损失计算请参照《阿坝州自然灾害统计参考标准》(阿府办函〔2011〕85号)执行。各县应急办汛期每旬报送的自然灾害统计表是为进一步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参考的依据,与分配救灾资金、物资无关,请各县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报送自然灾害统计数据和灾情报告。各县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其灾害损失应当由县人民政府报告州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负责灾情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