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评(认)定组织。完善我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荐申报、评(认)定机制和管理办法,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认定和评估机制。成立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相关组织机构,负责评定工作的开展,具体评定标准另行制定。各区、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机构。为加强对我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品牌推进会),由分管副市长任品牌推进会主任;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贸易局、市科技局、市供销社、市农科院分管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办)。品牌推进会负责全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的领导、协调、督查和考评等工作,建立完善“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市场拉动、社会促动”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长效机制。各地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抓好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和促进发展相结合。各级各部门要着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主体,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协会、龙头企业、涉农中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营销大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增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意识,制定当地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规划。
(二)实施奖励措施。从2011年起,市财政将安排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在我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和保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企业。对被品牌推进会评定为杭州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产业协会或企业联盟等组织,根据其品牌总产值、销量及品牌推进会的标准,给予一定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集体)证明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以及省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在享受市有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三)整合扶持政策。从2011年起,对被品牌推进会评定为杭州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产业协会或企业联盟等组织中的主要骨干企业以及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和省市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在相关项目立项、审批(核准),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职业培训,有机(森林)、绿色、无公害食品认证以及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推荐,新产品研究开发,建立技术研究中心,成长型企业、农村物流体系扶持资金安排,组织参加各类会展、节庆、推介活动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重点扶持。同时,定期发布优先采购农产品品牌产品名录,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建设的重点项目,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予以优先安排。
(四)开展宣传推介。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采取专栏节目、新闻发布、专题报道、网上农博会等形式,大力宣传推介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和区域公用品牌企业,营造“宣传区域公用品牌、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发展区域公用品牌、保护区域公用品牌”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