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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意见

  三、加大对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结合我市海洋经济发展特色、产业基础、生态环境容量和“十二五”时期发展需求,明确我市鼓励发展的重点海洋产业,优先发展海洋新兴产业和涉海服务业。依托我市民间资本充裕的优势,贯彻落实国务院“新36条”,清理各类显性、隐性障碍,进一步鼓励支持民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港口物流设施建设、临港制造、海洋新兴产业、滩涂等海洋资源开发以及海洋教育、海洋科研等海洋经济领域的研究。加大海洋经济招商力度,依托“两区”、“十园”等产业平台,积极引进国内外各类资本参与海洋经济重点领域开发,推进军民、民外、民央(企)合作,在用地指标、基础配套、资金贷款、项目审批等方面予以扶持。对属于投资鼓励类海洋产业项目,额度超过2000万元、且建成投入使用的,可按实际投资额予以分档补助,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实行“一企一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加大对我市海洋产业发展、涉海基础设施建设、海洋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资金支持力度。扩大现有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扶持领域,主要用于海洋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和涉海国家级基地建设、我市鼓励发展的海洋产业项目建设、海洋基础科学和关键技术研究、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成果产业化、海洋经济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海洋企业总部引进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发展。市财政每年确保工作推进经费,由市海洋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我市海洋经济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平台搭建等工作。加大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港口物流等其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对涉海产业的扶持力度,做到同等优先、适度倾斜。各区、县(市)要统筹财力,加强对本地区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鼓励涉海企业较多的区、县(市)设立海洋经济专项资金。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经济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并将其作为对在杭银行机构评价激励的重要内容。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建立海洋融资项目信息库,通过市重点项目银企合作平台,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项目贷款、银团贷款等多种模式,优先满足海洋新兴产业、涉海先进制造业、涉海服务业等的资金需求。积极发展船舶融资、航运融资等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专业服务部门。畅通直接融资通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鼓励通过境内外上市融资。组织符合条件的涉海中小企业申请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支持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符合条件的海洋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进入“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大力发展和引进股权投资基金投入海洋经济领域,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争取省市合作设立海洋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发挥创投引导基金的作用,引导鼓励各类创投(风投)企业投资在杭涉海企业和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可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推动银行、保险、信托、金融租赁与股投、担保合作,发展海洋投贷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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