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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工作的通知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市节能主管部门在《山东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申请表》内填写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以正式文件汇总上报省经信委、节能办(填写附件3汇总表)。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及时告知企业,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打印,编辑目录(注明各具体材料页码),装订成册,一式六份,市节能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上报省经信委、节能办五份。
  (三)省级确认
  省经信委、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上报的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确认。对符合《目录》要求的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经信委、节能办下发确认文件。
  三、申报及确认时间
  企业于12月20日前向所在地节能办提报项目申请材料;市节能主管部门于2012年1月5日前完成初审,以正式文件将有关材料报省经信委、节能办;省经信委、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于2012年2月底前完成审核确认。请各市按照要求,抓紧组织有关企业申报,按时提报有关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全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工作由省经信委、节能办牵头组织。各市节能办要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申报项目的初审把关和已确认项目的动态监管,定期调度情况,协调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二)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属于事前备案项目,企业应于纳税申报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事先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或者经税务机关审核后不予备案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在重新办理确认手续后,在剩余优惠期限内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四)项目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限内,主体工程发生重大变动的,视同新项目,需按照程序申请确认。否则,一经发现,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追缴已减免税款,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五)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有节能减排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或者有偷税、漏税、骗税等行为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将取消其资格,追缴已减免税款,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各市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报省节能办。
  联系人:晋芳 丁瑞
  电话:0531-86028618,86113591
  传真:0531-86113483,邮箱:jnbxtc@163.com
  附件:1、山东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确认申请表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分类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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