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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污水处理
|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1、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说明,包含项目依据的规划、主要工艺路线及用途说明等;
2、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许可或者环保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文件(证书);
3、企业相关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4、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核查意见;
5、环保部门出具的排放水符合相关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确认意见;
6、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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