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采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其中:水泥窑协同处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
4、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危险废物处理项目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6、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7、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1、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说明,包含项目依据的规划、主要工艺路线及用途说明等;
2、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总量核查意见;
3、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要提供环保部门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文件(证书),危险废物处理项目要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企业相关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5、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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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
|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
| 1、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项目;
2、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不产生二次污染;
3、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1、项目可研报告,包含项目的主要工艺路线、建设规模、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特别要注明该项目建成后的单体装置容积、年平均日产沼气量等技术指标,项目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及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的工艺、主要设备及运行情况说明;
2、沼气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3、项目验收报告及环保验收意见,注明日均沼气产量及废水、废渣达标排放,不产生二次污染;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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