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造后,采用干法或半干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85%,采用湿法或其他方法脱硫的项目脱硫效率应高于98%;
3、项目改造后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综合效益良好;
4、设施能够稳定运行,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浓度控制要求;
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1、脱硫服务公司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合同以及64小时或168小时移交报告;
2、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竣工验收意见(注明脱硫效率)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及浓度符合要求的确认意见;
3、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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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海水
淡化
| 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 1、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
2、规模不小于淡水产量10000吨/日;
3、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物能消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1.8千瓦时/吨、造水比大于8,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能耗指标为吨水耗电量小于4.0千瓦时/吨;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1、项目可研报告或者项目说明,包括项目依据规划、主要工艺路线及用途等;
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需载明该项目日淡水产量,热法海水淡化项目的吨水耗电量、造水比,膜法海水淡化项目的吨水耗电量等指标);
3、企业关于项目运行情况的说明,包括吨水耗电量、造水比等指标的核算过程;
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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