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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工作的通知


  (九)申报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登记复印件,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登记复印件(初次申报必备)。

  (十)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初次申报必备)。

  (十一)申报人有投资新设、股权结构调整、更名、分立、改制、注销等事项,应提供相关工商登记变更、产权构成及其变更等法定证明文书的复印件。上述事项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退税受理期限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按季申请办理,每季终了后一周内由企业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申报。

  四、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要求做好审核工作,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原则上是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负责复审的财政部门是省财政厅,负责终审的财政部门是专员办。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负责税政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初审工作,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并将联系人姓名、电话报省财政厅和专员办。

  (一)做好资料审核工作。

  负责初审的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有关退税申请资料,准确界定符合适用退税政策的纳税人范围。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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