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快建设高素质幼儿教师队伍
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数量足够、业务精良的幼儿教师队伍。根据国家、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学前教育教职工编制与学前教育发展基本需要相适应、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抓紧研究制定全市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指导意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制定的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科学规划,多渠道充实学前教育师资力量,逐步配齐配足幼儿园教职工,确保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支持鼓励幼儿教师到农村幼儿园从事学前教育工作。
民办幼儿园应按照省上关于幼儿园办园要求的师生比配备幼儿教师。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园,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可采取派驻公办幼儿教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初期发展。公办幼儿教师派驻民办幼儿园工作期间,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区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
(十)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注册登记制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认定幼儿教师资格,并给予注册登记,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和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提供制度保障。加强幼儿园工作人员卫生健康管理。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和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公开招聘具备幼儿教师资格和相应条件的毕业生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现任幼儿教师要限期取得教师资格。对中小学转岗到幼儿园工作的教师要加强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幼儿教育工作。
(十一)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切实维护幼儿教师权益,完善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完善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依法落实各类幼儿园教职工相关社会保障待遇。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纳入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范围。
(十二)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
加大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力度。重视对幼儿特教师资的培养。完善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体系,创新培训模式,积极鼓励自培,满足幼儿教师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培训的原则,采取市、区县、乡镇、学校多级培训方式开展培训活动。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完成400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市级以上培训,到2015年完成在岗幼儿教师的分级全员专业培训。
四、多渠道增加学前教育投入
(十三)完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
学前教育实行县级投入为主,上级适当补助,鼓励民间投资,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未来3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区县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优惠政策,创新投入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和捐资助园。幼儿家庭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办残疾幼儿班和学前班。普通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正常生活的残疾幼儿。积极创造条件,推动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较多的区(县)建立专门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