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消防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市公安局:
1.对全市目前登记在册的2339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逐一排查核实,将应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全部纳入监管范畴,严防失控漏管。
2.对全市目前登记在册的“九小场所”全部进行排查核实,将新增加的“九小场所”全部纳入派出所消防监管范围。
3.对存在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且应当给予处罚的单位,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拘留、责令“三停”、吊销合格证、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进行处罚。
4.对检查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彻底消除隐患。
5.对全市社会单位员工按照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要求,全面进行消防知识岗前或岗位消防培训,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人人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6.对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及时组织核查。
7.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较为严重的区域和行业纳入“清剿火患”战役范围,努力消除影响本地公共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
8.对各部门、镇街、村庄、社区参加清剿行动人员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及时收集汇总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及各部门“清剿火患”战役进展情况,并进行分类统计和定期通报。
市发改委:
1.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建设资金。
2.在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时,对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投资计划进行审查。
市经信委:负责市区系统内各单位火灾隐患的清剿,督促落实消防工作职责。
市教育局:
1.继续加大学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每年在春、秋季开学后部署开展消防安全工作检查。
2.对申请设立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机构的单位,查验其有关消防行政许可内容。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场所),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3.组织学校师生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市民政局:督促、指导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殡葬管理所等单位开展火灾隐患清剿工作。
市财政局:将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列入同级预算,保障消防监督和灭火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市人社局:做好重点工种的消防安全培训和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强化对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电气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预防火灾和处置初起火灾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