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现将《
泰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全市统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
社会保险法》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