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无证办园行为整治行动。各县(市、区)要建立教育、综合治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无证办园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制定有效措施,坚决予以整改。经整改达标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各县(市、区)要于2012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彻底消除无证办园现象。整改期间,要确保幼儿接受学前教育不受影响。
3.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各级教育、综合治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做好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各类幼儿园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摆在首位,按照有关规定配足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及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杜绝儿童伤害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4.强化幼儿园保教质量监管。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全面提高保教质量。要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加强学前教育科学研究。要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建立健全园本教研制度和保教质量自评机制。要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结合,寓教于乐,坚决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要建立幼儿园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与社区、家庭的沟通与交流,为0至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提供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不断提高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5.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按类收费制度。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办园水平对幼儿园进行定级分类,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地财政经费情况、生均成本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制定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核的办园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除核定的收费标准,各类幼儿园一律不得额外收取建园费等任何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市级统筹,以县为主,县乡两级共管”的学前教育政府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管理和指导监督。县级政府对本区域学前教育发展负总责,要做好辖区幼儿园规划布局、公办幼儿园建设、公办教师配备与工资保障、经费筹措以及辖区各类幼儿园的审批注册、常规管理和业务指导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辖区学前教育发展和管理责任,负责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建设并办好区域内的中心幼儿园、社区幼儿园,扶持村集体举办村幼儿园。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共同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学前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各级要进一步健全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制定完善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充实力量,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将在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内从事管理和教育教学等主要岗位的教职工列入事业单位编制,并根据省定标准核定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负责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负责落实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用地手续,加强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代理、劳动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劳动权益。物价部门负责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综合治理、公安部门负责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各类幼儿园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妇联、残联等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等方面的知识。其他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