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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第二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第二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经信企业[2011]3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自治区纺织行办: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新党发【2011】1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和《关于加快自治区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99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区纺织、建材行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富民安居工程的实施,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9】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决定组织申报2011年第二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1、纺织行业新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2、建材行业新型墙材、石灰及石灰加工的新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3、2009年6月30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我区注册成立,生产节能产品的中小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

  4、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补助项目。

  二、申报条件及支持方式

  (一)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申报企业必须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1、申报企业2010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新建项目需按照国家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完成前期工作,且固定资产投资已完成50%以上;

  3、项目须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品生产手续齐全,为2012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两年的在建固定资产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4、除纺织行业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5000万元;纺织行业不得超过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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