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奖励;
6、同一个企业未获得2011年度第一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同一项目未获得各类财政资金支持。
三、项目申报
(-)各地、州、市申报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类项目数不超过5个(至少1个纺织项目、1个建材项目、1个节能产品项目);自治区纺织行办不超过10个(申报项目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以行办、各地州市申报项目序号为准,超过规定申报数量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补助项目,由工、农、中、建、交新疆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股份制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汇总审核后,按申报要求提出申请,将材料报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各地州(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申报材料须经当地经贸委、财政局、人民银行、银监局共同审核认定后,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一并上报(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申报采取纸质文件方式(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一,金融机构奖励补助项目申报单位上报材料要求见附件二)。自治区纺织行办、各地州市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有明确的支持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三)请各单位按照本通知及《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经贸委(经委)于2011年7月15日前分别将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三)和项目申报资料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经信委(其中:申请报告各一式两份分别报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项目申报资料报自治区经信委一式六份、自治区财政厅一式两份);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将不予受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执行。
四、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经信委企业处 王涛
电话:0991-4523436 传真:0991-4523449
电子邮箱:qyc4523436@xj163.cn
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崔鲁新
电话:0991-2816324 传真:0991-2826453
电子信箱:xjczqyc@sohu.com
本通知可登陆新疆经信委网站(www.xjetc.gov.cn)、新疆财政厅网站(www.xjcz.gov.cn)或新疆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xj.gov.cn)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