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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二)由交通警察将涉案人带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抽血,必要时,可以由上述机构派出人员抽血。交通警察应当对抽血过程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

  (三)提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并提取两份血样备份,且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

  (四)提取的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分别使用洁净、干燥的容器封装,并注明涉案人姓名、抽血时间,分别装入密封袋,一份备案,一份送检。密封袋的密封材料上应注明涉案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涉案人签名、捺指印、交通警察和专业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见证人在场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见证人身份情况。涉案人、专业抽血人员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捺指印或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注明。

  (五)填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写明抽血原因、抽血时间、抽血地点、被抽血人姓名等情况,并由交通警察、抽血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备案的血样应当交办案部门证据保管室保存。血样送检前,应当低温保存。

  (七)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抽血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十三条 对现场发现涉嫌醉酒驾驶的涉案人,交通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涉案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唤涉案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十五条 对被口头传唤的涉案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询问查证,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应注明涉案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第十六条 涉案人在醉酒状态下,交通警察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将涉案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涉案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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