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食药监流通[2011]235号)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局认证中心、各药品零售企业:
《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细则》可登陆我局网站:www.tda.gov.cn 下载)。
请各分局、滨海新区局及时将《细则》通知到所辖的各药品零售企业,并做好对《细则》的监督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附件:
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许可工作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和统一标识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统一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实行规模化管理经营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制定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实施标准,指导和监督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换证、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等工作。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事权划分委托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建立和维护管辖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日常监督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