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
《药品管理法》第
七十六条、第
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企业营业场所相对独立,且周边环境整洁;
经营中药饮片(配方)的应具备药斗、调剂台、戥等,应备有400种以上中药饮片能完成中药处方调剂工作;
(六)应实行计算机管理;
(七)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70%以上国家基本药物品种。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
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配方、精品包装)、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是企业法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由总部、配送中心和若干门店构成。
各门店均持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零售(连锁),可以统一企业负责人。
第十三条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是企业法人;
(二)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三)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有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连锁企业具有资产控股,直接经营的门店不少于1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