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调整201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1〕254号)
各有关单位: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做好我市201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老职工,只调整缴存基数,自2011年1月1日起补缴。缴存比例暂不调整,仍按14%执行。
二、区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方案由区住房委员会确定,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区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老职工,只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暂不调整。
三、除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外,有条件的单位可自2011年7月1日起,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0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主管区、县、局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一)只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单位,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见附表1,此表从天津住房保障网--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一式二份),经上级主管区、县、局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手续(不需到市房委办备案)。
(二)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的单位,凭填写完整并签章齐全的《天津市单位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二)》(见附表2,此表从天津住房保障网--文件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一式三份),经上级主管区、县、局住房委员会或房改领导小组批准,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