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粮储[2011]33号)
各市州、县市区粮食局:
为加强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管理,规范粮油仓储活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和《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油仓储单位的备案管理,规范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家发改委《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和《
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粮油仓储单位,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15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5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经营者。
第四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自有或者租赁承包),并符合
《办法》附件一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拥有计量、清理和输送设备;拥有粮油检化验室,能够正常开展相应的粮油质检工作(仓容规模在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在100吨以下的粮油仓储单位不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