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拥有职业资格证的粮油保管员和质量检验员分别不少于1人(仓容规模在500吨以下或者罐容规模在100吨以下的粮油仓储单位不作要求)。

  (四)单位名称符合《办法》八条的规定。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按在地原则,由其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特殊情况的安排如下:

  (一)粮油仓储单位地处设区市政府所在地,其所在地无区级粮食行政管理机构设置的,由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二)粮油仓储单位拥有多个库区的,由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对其归属本行政区域内的库区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表》(附件一);

  (二)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个体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经营场所或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库区平面示意图;

  (六)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劳动用工聘用合同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应使用A4纸印制(平面示意图除外),加盖公章,装订成册(原件不装订),报送一式二份。

  粮油仓储单位对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使用的各类格式文书可在湘粮 政务网站(www.hunangrain.gov.cn)下载或到备案管理部门索取。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 备案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需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