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1〕21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年八月三十日
青海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八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庁《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二、债务认定
(一)债务化解范围、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格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
(二)债务形成来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是因长期财政补助不足形成的,要明确形成来源,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基础建设欠款、医疗设备配置欠款、集资款、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借款及其它等。
(三)债务时间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意见》要求,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时间原则上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5日形成的债务,中央财政不予补助,由各级财政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化解资金,逐步化解债务。
三、偿债资金来源
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进行安排解决:一是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三是省、州(地、市)、县(区、市)级财政按相应的比例分担资金。
四、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