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
文中“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之(一) “1.”中的“领购发票资格审批”修改为“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对象与条件”之(一) “4.”中的“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修改为“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
“二、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中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付款方出具的服务或劳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和发生经营项目的原因等书面证明材料,以及涉及需要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协议或合同书。”修改为“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52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中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修改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6.《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和网络税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563号)
文中“一、网络税控机具的申购、审批及安装”之(一)中的“《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修改为 “《领购普通发票(定额和非国标机打发票)申请确认表》”。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备案类减免税企业报送的各种税务档案资料,由各局自行制定归档方式归入6625子类,保管期限为5年”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报送资料,以按户序时方式归入其他类(6000)的备案管理(6600)子类中,保管期限为15年”。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金〔2006〕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