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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产生的专利申请。
  (二)我区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和具有前瞻性的基础研究项目的发明专利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优势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实用价值高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
  (三)通过我区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专利申请。
  (四)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
  (五)在校学生的专利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治区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二)具有自治区境内户籍或居住证明的个人,且住址在自治区境内。
  第九条 申请资助资金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已获得授权,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以及获得授权。
  (二)直接申请国外专利,已取得国际专利组织或相关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权;以PCT方式申请国外专利,已进入国际阶段或授权。
  (三)申请人获得专利授权(有效证明文件)或进入国际阶段一年之内。

第四章 资助范围、标准

  第十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印刷费、授权后前三年年费、专利代理费。
  第十一条 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4000元,分两次资助,缴纳实质审查费后资助2000元,专利授权后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国家和自治区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托管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代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在校学生申请专利代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十二条 向国外申请专利,按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的专利申请,应先申请费用减缓,减缓后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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