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标准、规范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对未设计或不符合太阳能热水系统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委托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或违反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经审查合格的所售商品房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基本信息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予以载明。
十一、在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专业资质和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施工单位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过程及关键构造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各工序施工质量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竣工验收标准、规范规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对因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监理单位应针对工程特点,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在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中设太阳能热水系统专篇。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质量。
十三、承担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应严守职业道德和检测工作程序,按照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规范及其检测规程进行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合法性、公正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内容,施工中涉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变更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十五、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前,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含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