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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青人社办发〔2011〕13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残联:
  针对各区市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推进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共同研究,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已经按月享受国家发放的相关待遇,按政策规定不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要按规定退保,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要按规定追回。
  二、关于外地迁入人员参保缴费
  2011年6月20日之后户籍迁入我市(迁入时间以户口簿记载时间为准),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自愿参保的,可从迁入次月参保,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迁入时实际年龄已满60周岁及以上的,不再办理补缴手续,按规定每月享受基础养老金。
  (二)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迁入时实际年龄至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同时享受相应补缴年限的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三)户籍迁入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也可以补缴至15年,但不享受相应补缴年限一次性政府缴费补贴。
  三、关于重度残疾人政府代缴保费
  2011年实现全覆盖的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可参照执行),在贯彻执行《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号)文件时,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满60周岁及以上达到重残等级但未办理《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办《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以发证时间为准),可以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保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重度残疾人按青人社发〔2011〕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执行。
  重度残疾人按政策规定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年限中,属于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政府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在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规定计算“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时,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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