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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由自治区药招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支付方法、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六)货款结算。
  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货款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统一支付。市和各县(区)卫生局要设立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专用账户,统一支付本地区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库存和药品销售额等情况将采购药品所需资金汇入县(区)卫生局,并在汇入结算款的控制数内,提出基本药物采购申请。中标供货企业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出基本药物采购申请将基本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基本药物查验入库并在网上确认到货的药品采购数量和金额,自治区药招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反馈给各县(区)卫生局,由各县(区)卫生局与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直接结算药物货款。各县(区)卫生局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具体结算办法按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文件执行。
  (七)药品使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用药”的原则,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以及自治区有关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配备使用等规定选购基本药物中标品种,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违规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对直接议价废标而临床确无法替代的品种,经专家讨论报自治区药招办确定,可由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自行备案网上采购,但采购价格不得高于企业参加集中招标时的最终报价。
  六、监督管理
  各级医改领导小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办发〔2010〕56 号文件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基本药物药品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的监督管理。
  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财政、物价、工商、工信、监察等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配送的监督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指导下,负责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对中标企业药品进行全覆盖抽验,做好基本药物供货样品备案工作,必要时将抽验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从源头上保证基本药物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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