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采矿权价款清缴征收的实施意见
(同政办发[2011]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领导同志关于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煤焦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理顺煤炭企业产权关系,依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财建〔2006〕394号、〔2006〕694号、〔2008〕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令187号、晋政办发〔2008〕83号文件及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结合我市煤炭资源有偿使用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尊重历史、依法全面、合情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煤炭企业依法开采行为,提高资源利用率,依法依规清缴相关价款,促进煤焦产业转型发展。
在完善采矿权转让方面,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关系,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的关系,企业与乡、村、职工利益的关系,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的关系,共性问题与个性问题的关系,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的关系,采矿权主体与企业经营者的关系,企业经营者与企业投资人的关系。
在清缴价款方面,要正确划定责任主体,严格区分偷、逃、漏、欠的不同性质。对主动如实申报、积极缴纳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从宽从轻对待;对思想认识不到位、不积极配合工作的,从严从重处理;对不如实申报、不积极配合工作的,列为煤焦领域反腐败重点查处对象。
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对煤炭企业的几次改革,凡是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部予以认可。对1999年股份制改革认定为:当时“一次性出让产权”所指的“产权”不包括采矿权,对1999年的审计、评估结果予以承认;对2006年纳入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范围、改变国有、集体性质且办理采矿权转让而未全额缴清采矿权价款的煤炭企业依法进行清缴;对2008年兼并重组由旧主体并入新主体的煤矿,首期价款未交清的一律交清,剩余资源价款按照煤矿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晋政办发〔2008〕83号)相关规定进行征收;对已转让给同煤集团的地煤公司所属4家煤矿未交的资源价款,按照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财建〔2006〕39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