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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采矿权价款清缴征收的实施意见

  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以2006年以来变更采矿权主体、领到采矿许可证之日为界,以2006年国土部门核准的资源储量减去已缴纳价款的储量为标准,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精神,按照《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7号令)规定的价款征收标准进行一次性补缴采矿权价款,并加收至今的资金占用费。
  征收对象:原则上为第一次转让后的采矿权人,如存在再次转让,有约定的执行约定;未作约定的,由转让人负责与受让人协商解决。
  清缴对象:税费清缴对象为法定义务人。要正确区分资产转让和股份转让,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及税务部门有关煤炭企业在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过程中的税收政策,确保各项税费足额入库。
  二、工作任务
  (一)扎实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由市煤焦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领导组召开动员会,全面部署清缴征收煤矿企业相关价款工作。
  (二)集中开展资金清缴工作。各级煤焦专项办组织财政、国土等部门在对纳费情况进行摸底排查、资源价款进行核定后,集中开展资金清缴工作。
  (三)坚决查处腐败案件。要把查办案件工作贯穿始终。坚持有案必查,敢于动真碰硬。对领导岗位和关键环节发生的典型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有严重违纪问题拒不自查自纠的案件和边整边犯的顶风违纪案件,要列入查办重点,集中力量,严肃查处。要扎实加强案件线索排查工作,注意从群众举报、资金清缴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要建立健全执纪执法机关联合查办案件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集中力量突破大案要案。对瞒报不报、有案不查、压案不批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要选择典型案件进行深入剖析,为改革体制机制、健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案件查办情况。
  (四)加快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围绕增加工作透明度,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为目标,积极推动和促进煤焦产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煤焦领域反腐败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工作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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