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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地州市开展高级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地州市开展高级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1〕89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随着我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特别是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对口援疆项目的实施,我区对高技能人才需求日益迫切。同时,由于就业岗位竞争日趋激烈和劳动者就业观念的转变,劳动者对提高自身职业技能水平的意识也日益增强。2009年,我厅印发了《关于申报高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人社函〔2009〕55号),在部分地、州、市开展了中式烹调师、餐厅服务员、维修电工等职业(工种)的高级技能鉴定试点,效果明显。为进一步推动地、州、市积极开展高级技能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高级技能鉴定的基本条件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鉴定场所、设施设备满足高级技能鉴定要求。
  (二)申报高级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开展中级技能鉴定3年以上。
  (三)地、州、市须建立质量督导员队伍。
  (四)地、州、市申报开展高级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应配备3名以上考评员。
  二、资质审批
  (一)申报。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资格条件要求,对申报高级技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评估后,须持以下材料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
  1.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申请文件;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评估意见表》;
  4. 高级技能鉴定所需人员、场所、设备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估。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受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查、评估,提出初审意见。
  (三)审批。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确定职业(工种),下发批准文件。
  (四)考务对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接到批准文件后,按照考务管理规定在考务系统中下放批准职业(工种)的相应鉴定权限。
  三、鉴定发证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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