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对申报高级技能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各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的将申报人员名册和考生信息数据上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照国家题库管理相关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试卷发至申报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相关鉴定机构即可安排鉴定。理论考试采用智能化考试平台或答题卡方式进行。国家题库暂无鉴定试卷的职业(工种),由考核单位组织命题,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同意自行组卷考核的,成绩无效。技能考核根据相应职业的国家标准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
(三)成绩上报与反馈。
1.理论考试。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时将智能化考试平台成绩数据反馈至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使用答题卡考试的,考试结束当天,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答题卡统一寄至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机读阅卷。
2.技能考核。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鉴定工作结束后,将操作成绩册及成绩数据报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成绩册进行审核后,将接收的成绩数据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同时根据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件要求上缴相关费用;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求,及时反馈证书号,核发空白证书。
3.证书办理。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到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反馈的证书号和空白证书后,根据证书管理规定打印职业资格证书,由地、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验印。
4.考评人员及督导人员派遣。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派遣考评人员、督导人员进行现场考评、督导。
四、相关要求
(一)地、州、市要严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五统一”原则,规范业务流程,确保证书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
(二)地、州、市要根据当地实际需要选择职业(工种)进行申报,同时坚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置原则,一个地区同一职业(工种)只设一个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同时,开展高级职业技能鉴定的地、州、市还应在所(站)具备3名考评员的基础上,再配备2名以上申报职业(工种)的考评员,以备合理选派。自治区将对鉴定过程进行不定期抽查,无考评工作记录、质量督导记录,或记录不清晰、不完善的,视为成绩无效。发现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取消该职业(工种)的高级技能鉴定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技工院校的高级技能鉴定,根据规定仍按经审批的高级工招生计划执行,各地、州、市不得自行批准或擅自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