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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三)全面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并落实制定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制度,在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布,重点加强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工作,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2.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发的沟通协调力度。制发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回复意见,起草部门应当主动进行沟通协商;部门经多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议报政府领导协调,或者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3.完善制度监管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清理结果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进一步理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工作机制,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及时性,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水平,重点加强对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影响其合法权益,搞地方或行业保护等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报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并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备案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建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处理机制,确保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

  (四)严格规范行政执法

  1.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减少执法层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建立行政执法协调机制,部门之间存在执法职能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或不同执法部门之间需协调执法的,应当递交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政府法制机构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需要政府作出决定的重大、复杂问题,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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