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雷电防护、应急救援等安全系统;
(二)运营管理系统;
(三)动态监测系统;
(四)超限运输车辆检测系统;
(五)导(助)航标志系统;
(六)重大气象灾害防御系统;
(七)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工程概算的系统。
第九条 隧道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并满足平战转换相关要求。
第十条 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应的养护维修方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移交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三章 安全与养护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管理单位同意不得进入大型桥梁、隧道的重要区域。重要区域由管理单位设置标志确定,但根据管理需要不宜设置标志的除外。
前款所称重要区域,是指桥梁的箱梁、桥墩、承台、索塔、锚锭、变电站、缆索系统等区域,隧道的泵房、变电站、通风塔、服务隧道等区域。
第十二条 禁止损毁、非法占用大型桥梁、隧道的附属设施。禁止在大型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广告等非交通标志;
(二)擅自涂写、刻划、张贴、悬挂;
(三)在隧道内吸烟或者抛掷火种;
(四)在大型桥梁上垂钓;
(五)擅自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所称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大型桥梁隧道,保障大型桥梁隧道安全、畅通所设置的桥梁隧道防护、排水、养护、服务、照明、交通安全、监控、报警、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禁止在大型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倾倒废弃物、实施爆破作业;
(二)设立易燃易爆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
(三)养殖、停泊船舶。
在大型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内依法设有码头可以停靠船舶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船舶停靠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不会对大型桥梁、隧道造成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