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粮食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市粮〔2011〕135号)
各区县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办法
2、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申报表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头市粮食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1
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粮食产销协作,推动我市粮食经营者提高粮食经营能力和水平,确保我市粮食供应,保障地方粮食安全。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
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大米、小麦、面粉、食用植物油;粮食经营者是指在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粮食购进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政府自2012至2015年起每年从市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80万元作为粮食流通奖励资金,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粮食经营者进行奖励。
第四条 市粮食流通奖励设二个奖项,一是经营奖,奖金50万元;二是应急企业加工能力保障奖,奖金30万元。
粮食经营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10万元;二等奖2名,每名奖金8万元;三等奖4名,每名奖金6万元;由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粮油购(调)入量评定。应急企业加工能力保障奖共30万元,由符合奖励条件并通过审核的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平均分配。
第五条 粮食经营者在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经营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