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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粮食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 企业管理: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建有完善的粮食经营台帐,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和粮食最高最低库存量的规定。
  (二) 经营规模:在市外有稳定的粮食供给渠道;每年从市外购(调)进粮食累计4万吨(折原粮,下同)以上,或食用植物油3千吨以上(含购进油料加工的成品油),且市内销售粮食累计4万吨以上或食用植物油3千吨以上。
  (三) 粮食质量:购(调)进粮食符合国家粮食卫生、质量标准,销售的成品粮油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QS标志;从事成品粮油加工业务的粮食经营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设有粮食检验人员和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粮油品质检测机构提供常年服务);具有完整的粮油检验记录和自行检验报告。
  第六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点的粮油应急加工企业,在上一年度的经营管理状况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应急企业加工能力保障奖:
  (一) 凡属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签订协议的粮油应急加工定点企业,其加工设备维护良好,生产人员队伍稳定,企业能随时开工生产的。
  (二) 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粮油质量符合标准;建有完善的粮食经营台帐;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粮食最高最低库存量的规定。
  第七条 粮食经营者申报粮食流通奖励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申报表;
  (二)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 上年度企业纳税资证;
  (五) 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
  (六) QS(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只对有加工业务的粮食经营者);
  (七) 上一年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成品粮油质检报告和粮油自行检验月报(或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月报和委托合同);
  (八) 上一年度粮食经营台帐、粮食(油脂)流通统计报表、广东省粮食经营者最高和最低库存核定表,市外购(调)进粮食发票或运输凭证复印件;
  (九) 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申报粮食流通奖励程序:
  (一) 申请:符合粮食流通奖励条件的粮食经营者,每年3月底前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的、并经当地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初审同意的材料(一式六份)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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