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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粮食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办法》的通知

  (二) 审核: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经营奖、应急企业加工能力保障奖的粮食经营者依据本办法会同市财政、工商、质监、物价部门进行抽查和审核,并在市发改局网站中“粮食工作”栏目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市粮食、财政、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联合通知得奖的粮食经营者,并在上述网站公布。
  (三) 奖励:市财政部门根据公布的得奖结果,于当年6月底前将奖励资金划拨给相关粮食经营者。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粮食流通奖励资金。
  第十条 粮食经营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奖励或拒绝、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跟踪考评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取消其当年奖励资格,追收回当年已划拨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其随后3个年度的粮食流通奖励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2
  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申报表
  (经营奖)

  申报单位(印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住所

 

申报事项

申报汕头市   年度的粮食流通奖励--经营奖。

申报承诺

本申报单位承诺申报粮食流通奖励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

申报单位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年度市外粮食购进量

    万吨(原粮)

年度市内粮食销售量

    万吨(原粮)

年度企业纳税额

万元

以上由申报者填报

区(县)发改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区(县)粮食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区(县)财政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区(县)工商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区(县)质监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区(县)物价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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