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审核: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经营奖、应急企业加工能力保障奖的粮食经营者依据本办法会同市财政、工商、质监、物价部门进行抽查和审核,并在市发改局网站中“粮食工作”栏目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由市粮食、财政、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联合通知得奖的粮食经营者,并在上述网站公布。
(三) 奖励:市财政部门根据公布的得奖结果,于当年6月底前将奖励资金划拨给相关粮食经营者。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粮食流通奖励资金。
第十条 粮食经营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奖励或拒绝、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其跟踪考评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工商、质监、物价部门取消其当年奖励资格,追收回当年已划拨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其随后3个年度的粮食流通奖励申请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还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2
汕头市粮食流通奖励申报表
(经营奖)
申报单位(印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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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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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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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事项
| 申报汕头市 年度的粮食流通奖励--经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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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承诺
| 本申报单位承诺申报粮食流通奖励所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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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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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市外粮食购进量
| 万吨(原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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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市内粮食销售量
| 万吨(原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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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业纳税额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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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由申报者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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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发改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区(县)粮食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区(县)财政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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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工商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区(县)质监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 区(县)物价局
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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